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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购物广场将易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07 中国三峡工程报

  宜昌九州大厦诉讼案尘埃落定九州购物广场将易主

  本讯讯(记者 王媛华通讯员王丽惠)宜昌九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颐环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九州大厦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三年的诉讼,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九州大厦1-4层裙房商场被判归原告即原葛洲坝电厂下属的宜昌九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宜昌颐环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昌九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该商场退出。

  开张营业7年的九州购物商场,由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宜昌颐环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联合开发九州大厦合同》开发。合同约定:颐环商业集团投资1.5亿元人民币,取得1至4层裙房商场产权。1997年9月26日,颐环集团依约取得了九州大厦裙房商场,并于同年9月底开张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商场开业前,颐环集团应付款1.2700亿元,但实际付款仅为4300万元,欠款达到8400万元,如果包括办理产权证后应支付的尾款2544万元,累计欠款高达1.0944亿元。

  经过四年的交涉,颐环集团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且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9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决颐环公司返还九州大厦1-4层裙房,判决颐环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3千多万元。颐环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并以九州置业公司违约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判决九州置业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判决九州置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万元,后变更为1250万元。双方观点决然对立。

  该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确认颐环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九州大厦裙房1-4层房屋归九州置业公司所有,被告颐环公司与第三人九州购物广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从九州大厦裙房1-4层房屋中腾退;被告颐环公司按8400万元的贷款利率赔偿原告九州置业公司利息损失;驳回颐环公司的反诉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均应自动履行,否则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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