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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红的“大印”为什么不可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0: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商云霞老人轻信鲜红的“大印”,接受了放弃祖传私房的拆迁安置,但却迎来料想不到的苦果——

  成都,南巷子,细雨蒙蒙。

  一位年逾八旬的老太太跪在地上,望着自己私房地段上盖起的高楼大厦,忍不住痛哭
失声,不时引来路人围观。

  “这些大楼下面,是我家祖传的房子。房子拆了10年,我至今还拿不到安置房的产权!”

  这位老太太名叫商云霞。过去的6年里,她接连打了3次官司,都没有办回自己安置房的产权。当地法院多次审理都认定,由于“审查不严”,商云霞应当承担没有“注意义务”的责任,最终驳回上诉请求。

  老人悲恸欲绝地说:“当初,对方与我签订置换合同时,拿着盖有政府干道指挥部的鲜红大印!我不相信大印,又能相信谁呢?”“房串串”设圈套

  在原成都市南巷子153号,商云霞有一套47.1平方米的私房。

  1993年10月的一天,两名分别姓邢和姓朱的男子找到商云霞,拿出盖着成都市政府干道建设指挥部公章的000379号《拆迁安置购房合同书》,声称“因府南河工程需拆迁153号房”。

  既然是政府搞拆迁,合同书上又盖着鲜红的大印,商云霞爽快地签订了合同,交出了房产证。随后,邢某和朱某将商云霞带至成都金鱼街4-10-1号看房,并将这套面积为54平方米的安置房的钥匙交给了她。

  商云霞根本没有想到,邢、朱二人转手将153号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西安路房管所。不久,西安路房管所再以14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抚白房管所。

  1994年,153号房被拆除。商云霞这才知道,邢某和朱某根本就不是干道指挥部的员工,而是与指挥部内部员工勾结起来相互从中牟利的“房串串”。

  然而,让商云霞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在她住进金鱼街4-10-1号房后,干道指挥部又将同一套房子安置给市民黄女士。

  1996年7月,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登报声明,与黄女士所签的拆迁安置合同作废。但是,干道指挥部一直不给商云霞出具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难讨“合法权益”

  “我跑遍了各个部门要求办产权,却四处遭遇冷眼。”商云霞说。

  1998年7月,商云霞满怀希望地向成都金牛区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让老太太大失所望———合同无效,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000379合同为无效合同,成都市干道指挥部应对此承担管理不善责任,商云霞应承担审查不严、没“注意义务”的责任。

  “判决书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却又不依法追究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管理不善的责任。”提起自己的委屈,商云霞不禁潸然泪下。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商老太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但是,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更是如同一盆冷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之路就这样被终止。商老太弄不明白:“153号房被拆且未得分文补偿费是事实,成都市干道指挥部承认金鱼街4-10-1为置换房却又不协助办理产权,干道指挥部岂不是白捡了一套房?”

  2002年,性格倔强的商老太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高检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000379号拆迁合同无效是错误的,终审判决显失公正,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成都市中级法院再审。

  2003年6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房屋置换导致商云霞的房屋脱离直至被拆除的事实,并认为成都市干道指挥部有一定过错责任,商云霞因没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同样负有过错责任。

  再审判决同时认为,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的过错不是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的原因,故指挥部不应对商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承担责任。

  从法律程序上讲,省高检抗诉无果意味着商云霞已经走到了申诉的尽头。老太太欲哭无泪:“几审法院都认为,我没尽到‘注意义务’,应负过错责任。可是,我不相信政府干道指挥部的鲜红大印,又能相信谁呢?”该由谁来纠错?

  对于商云霞输掉的这起官司,一直为老太太办案的周律师提出异议。

  周律师认为,此案形式上是拆迁纠纷,实质却是房屋置换纠纷,应按房屋置换纠纷处理。成都市干道指挥部000379号合同书是真实合法的,完全有义务为商云霞出具相关文件办理置换房的产权。

  成都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因此,成都市干道指挥部应当承担合同的履约责任。

  对于成都市中院“商云霞入住的金鱼街房所依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指挥部不予办理产权是正确的”的终审判决,有关专业人士认为,这是一个显失公正的判决。商云霞金鱼街房屋不能办理产权,原南巷子私房被拆迁又不能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未能保护善意第三人商云霞的实体权利。

  与此同时,终审判决认定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却在实体判决中未体现出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来,仅有商云霞一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不能得到赔偿,有过错的成都市干道指挥部虽无合法依据,实际上却占有了金鱼街房屋的产权。尽管有了法律专家这样确凿的说法,商云霞用自己的私房置换来的安置房何时能办上产权,依然还是一个没有期限的等待。

  毕竟,谁来纠正地方法院这一显失公正的判决,似乎还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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