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两部门:有病历记录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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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1:0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近日联合通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通知指出,价格管理工作要纳入医院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建立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
通知还强调,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考评以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N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张增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