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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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5:14 东南快报 | ||||||||
为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财政部和建设部昨天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主要通过规范工程价款合同的签订事项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行为,今后,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至少预付10%的工程款,否则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应根据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
记者百度一下,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网页有13.2万篇,目前北京市建委主要制定了四项措施追讨拖欠工程款:一是竣工未结算、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意见不一样的,由市建委指定的中介咨询机构配合结算,限期还款。二是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开发企业,新开工程将不予颁布施工许可证。三是对于拖欠款的开发项目勒令停工,给予行政处分和新闻曝光以及记录信用系统、包括资质年检,对于情节严重、恶劣的,将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四是鼓励、倡导司法程序,即通过法院的裁定。(来源:央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