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权拖车开罚单?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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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五个月以来,广州审结“第一案” 本报讯记者尹安学,通讯员吉小江、郑创彬报道:处罚人行道上的违章车辆一直是广州城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但城管是否有权拖车?昨天记者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广州首例告城管拖车违法的行政官司审理终结,法院指出,城管有权拖车并予以处罚。案件回放
今年7月21日15时,广州市越秀区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至越华路时,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小轿车,当时崔×不在现场,城管队员拍照取证,并锁了该车,崔×被处罚款200元,出示的罚单上盖有城管大队的章。崔×将200元罚款直接交到越秀城管大队。原告三问 城管无权处罚违章车辆? 随后,崔×将越秀城管大队告上法院。崔×称,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法律并没有赋予城管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职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说明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交通、建设部门也能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工作。 按广东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城管有权对占用人行道的车辆进行处罚。 锁车拖车处罚是否过重? 崔×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他认为城管一到现场,就马上锁车轮,并没有向崔×作出口头警告,属于处罚程序违法。 越秀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崔×当时没有立即驶离现场,城管拖车并处以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代收罚款影响行政处罚? 崔×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应到指定银行缴纳,但城管方面收取了他的罚款。 越秀区城管大队指出,代收罚款是一项便民措施,考虑到当时已经是下午4点,崔×路途遥远,经崔×同意,城管大队代收罚款出具收据后,2天内转交给银行,是崔×委托当时执法人员收款的,属于民事上的一般委托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越秀区城管大队收取崔×的罚款,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后,在执行中发生的。越秀城管的决定书,明确要求车主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越秀城管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崔×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