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责任不被追究 超期羁押将不会断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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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5:26 新京报 | ||||||||
作者:王琳 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披露了一组与超期羁押有关的数字:今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其中大部分已经得到了纠正,目前仍有289人被超期羁押。为防止出现反弹,贾春旺检察长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采取措施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对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职务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最高检新闻发言人亦
目前,在检察机关已纠正超期羁押6775人的背后,我们只知道海南和贵州有两起被追究了责任,其他是否被追究我们不得而知。 假如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行动中,还有许多责任人并没有被追究,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未能对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是“屡纠屡超”、“前纠后超”甚至“边纠边超”的重要原因。 羁押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措施,羁押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以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方式干扰司法,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在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作为保障社会安全和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必要措施,羁押制度的存在固然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在于,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羁押对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极易造成损害。正因为羁押自身存在“双刃剑效应”,法律对各类羁押明确规定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的羁押即为合法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自然其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了。 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它侵犯了被羁押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正由于超期羁押的违法性,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国家机关的形象。对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造就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完全具备了“非法拘禁罪”的全部四个要件。《刑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应该从重处罚。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绝大多数超期羁押的责任人均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不用说在刑法上给予从重处罚了。所以,遏制超期羁押绝不应仅仅只停留在“纠正”上,而更应将目光聚焦在“究责”上。责任不被追究,超期羁押将不会断绝。 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证人拒证一并被称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三大难题。近5年来,尽管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有关清理或纠正超期羁押的文件与通知已不下数十件,但总是前清后超,屡纠不止。在运动式执法已被证实收效甚微之后,我们实有必要对以往单纯的“纠正”和“清理”进行深入的反思。在轰轰烈烈的这场纠防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之后,我们更亟需一场轰轰烈烈的究责行动———只有当责任始终伴随在公安司法人员身边,他们才不会懈怠,也只有当责任一旦构成就将无例外地被追究,超期羁押才有被遏制的可能。 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据报道,最高检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起草《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其中非常具体地列明了哪些是超期羁押、哪些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此,我们予以期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