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今后不得交付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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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16:1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为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财政部和建设部昨天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主要通过规范工程价款合同的签订事项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行为,今后,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至少预付10%的工程款,否则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应根据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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