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有了新评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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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2:37 时代商报 | ||||||||
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沈阳市将根据此标准制订相应的细则,沈阳市的残疾军人也将根据新等级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军人残疾级别标准依照民政部1989年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为“四等六级”,残情条目85条。这一标准设立时间较早,主要以丧失劳动能力及
这次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通过对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综合考虑来评定残疾等级;增加了包括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智力减退分级等23个分级的《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以进行残情描述;将因战、因公、因病残疾评定标准合而为一,解决了现行标准致残程度一样而评定的等级不一致的问题;残情条目达到477条,设置更加细致;将精神病残情列入了病残条目,为解决精神病人长期滞留部队的难题创造了条件。 据了解,此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新标准的推出,会使残疾军人得到更多、条目更清晰的优待。 时代商报记者于智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