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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5:48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消息,在11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强调指出,政务公开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对搞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之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公开要采用无条件的“排除法”(除极少数外必须公开),而不是有条件的“列举法”(主事者可以选择性地决定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也决定了公开是要主动公之于众,而不是被动“答记者问”。在相对广义的层面,政务公开不但包括政府事务的公开,还应该包括党务公开、人大事务公开、法(院)务公开、检(察)务公开等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不只是执政党、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事务,而且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理当在公开之列。

  在现代社会的政治构架中,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是公民权利,民主国家制定宪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事务依法实现公开化,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公开考验,也从廉洁、高效、创新等方面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会发现,实行政务公开不但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暗箱操作,而且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施政的理性化。所以,尽管政务公开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但除了少数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公开、害怕公开或大搞“虚假公开”以外,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是能够理解的,是持欢迎态度的。

  与此相对的是,政务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社会政治生活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运动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公民在现代社会里享有知情权,这是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社会里的臣民、子民不可企及的“待遇”。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知情权,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政务公开,公民的知情权也无从谈起。

  政务公开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要保障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既然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社会政治生活就不能是“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只有知情而不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只能算是一种袖手旁观的消极权利。民主参与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个中介,它能够协调或矫正政府行为与公民意愿之间的关系。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意愿及目标选择,本身也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执政党和政府确立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目标,把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作为避免错误和巩固执政基础的一个法宝,就是要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源源不断地吸纳公民的智慧、责任感和创造热情,推动社会政治环境的持续和谐和优化。

  政务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层次和水平,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在这里没有形成尖锐的矛盾冲突,而是完全可以形成“双赢”的局面。当前,政务公开需要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使政务公开成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意。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正就有关条文作进一步商讨、议定。《政务信息公开法》也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中,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将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人们有理由期待,中国的政务公开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

  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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