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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狗“撒欢”撞死老翁 红安法院4次开庭审理该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8:4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何国顺通讯员弘法、张汉鹏、陶志东报道:狗在交配过程中,将一年近七旬老翁撞倒致死。死者家属在4条“肇事狗”中找到大狼狗的饲养人,而这条大狼狗先后有3名饲养人,获知养狗养出一场官司后,饲养人相互推诿。红安法院历时3年审理,当事人于18日达成庭外和解,终使这一奇案尘埃落定。

  一狗发情众狗追逐,交配中撞死路人

  2001年6月10日,红安高桥镇桥头边村马家湾67岁的马老翁到高桥镇占店走亲戚,路过江家店街农村基金社门口时,遇到一条发情狼狗与另外3条土狗“打情骂俏”,相互追逐,当大狼狗与其中一条土狗交配时,其他两条土狗“争风吃醋”,扭打起来,马老翁躲闪不及,被这群狗撞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01年6月11日死亡。“肇事狗”饲养人走上被告席

  马老翁被狗撞死后,其家属认为“狗闯祸”是偶然事件而非人为故意所为,只要“肇事”狗饲养人能在受害人下葬时前来致歉,就不打算追究其责任。然而,受害人下葬时,四条狗的饲养人无一人前来,令马老翁的家属十分不悦。事后马老翁的亲属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要求“肇事狗”饲养人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等30340.60元。饲养人是谁?

  “肇事狗”的饲养人是谁?红安县法院第一次庭审就陷入僵局。4条狗归属不清,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法官只能依法调查目击者。目击者称,其他3条土狗不知是谁家的,但那条狼狗则是镇上吴某家的。

  “狼狗不是我的!我只是临时代养!”第二次开庭时,吴某辩称这条狼狗最初是由食品公司职工邓某养的,后来邓某送给同镇的吴小某,吴小某有事,狼狗暂时放在他家养几天。

  第三次开庭,追加为被告的邓某、吴小某也喊冤。法院裁定:代养人赔偿

  今年6月,法院第四次开庭,一审裁定“肇事狼狗”代养人吴某赔偿原告医疗费940.63元、丧葬费3400元、死亡补偿费28800元总额33140.63元的四分之一,即8285.16元,被告邓某、吴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马老翁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吴恒恩介绍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邓某已将狼狗赠送给被告吴小某,并由吴小某饲养达两年之久,被告邓某不是狼狗的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吴小某在饲养中,因有事外出,将狼狗送给被告吴某饲养管理,应认定狼狗的管理人是吴某。吴某在管理中未尽职责导致狼狗“闯祸”,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包括吴某管理的狼狗在内有4条狗“肇事”,无证据证明是哪一条狗撞倒了马老翁,应推定4条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同等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另3条土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我们也无法查清,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吴某负担赔偿总额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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