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节约纠纷成本与诉讼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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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9:59 法制日报 | ||||||||
怎样节约纠纷成本与诉讼资源 魏利平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经济学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趋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主体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全的“AD
“ADR”(AltenativeDispute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诉讼外解决手段”。“ADR”来源于美国,原指上个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机制的称谓。在许多国家,“ADR”的发展已经被法律认可和鼓励。如在美国,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替代性解决纠纷法,以法律的形式接受认可了“ADR”。但归根求源,就其实质而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早已存在,民间的说和、现代意义上的民调、诉前调解、特定案件的仲裁、公证等,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ADR”,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至今却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机制。近几年来,诉讼案件大量增多,而案件的增长率与司法资源的增长率极不成比例,法院门口每天门庭若市,有时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也需要按程序走完,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害得当事人几趟跑,可以说是劳民伤财,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诉累,同时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也使有限的法官压力过重,没有精力办出精品名案,影响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有必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健全而完善的“ADR”机制。 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的“ADR”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社区的作用,赋予它们相应的职权和职责,确立它们成为解决诉讼外纠纷基层组织机构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的民调工作处于一种半无序状态,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老百姓发生了纠纷,它们也是可管可不管。在没有居中人的情况下,当事人间的矛盾可能激化,导致诉讼的形成。目前,社区的创建工作也正在蓬勃发展,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组织及社区的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赋予它们相应的职责,同时配置专业的“ADR”人才,势必会使大量的纠纷消化在诉讼以外。 第二,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权利。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有所尝试。该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今后,在这方面应进一步拓宽领导,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 第三,建立和完善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在法院内设置“ADR”机构,除了办理庭前调解工作外,还可参与诉讼外的调解。比如指导人民调解、被当事人选定参与他们的诉讼外的调解,给他们拟制意见,指明法律后果,从而降低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案件数量过多的现象。 第四,建立健全有关司法部门的信访流程管理机制,将“ADR”的职责贯穿其中。司法人员在接访过程中,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告知法律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些纠纷争议就会在此过程中得到化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缓解了审判压力。 总之,我国地大人多,诉讼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居高不少,同时经济尚不发达,司法资源有限,因此,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ADR”机制,势在必行、日趋重要。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能减轻当事人间的矛盾和经济负担,而且能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更为重要的是指它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长治久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