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年内出台个人破产被排除引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1:3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记者近日获悉,一度被纳入立法考虑范畴的关于规范债务纠纷的“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安排,最终还是被排除在新法之外。“因为已经确定这部法案的名称最终叫做《企业破产法》,就是说它的立法对象是企业法人,而不包括一般自然人。”另据透露,该法案正在加速收尾并有望提前于今年年内获得通过。 其实关于新《破产法》的立法范畴、适用范围、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要不要纳为调整对
因此有起草成员认为新法应该直接更名为《破产法》,将所有的破产状况都纳入考虑,而不应仅仅限定为“企业破产法”。因为现行的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被认为是一部计划色彩浓厚、主要为国有企业破产问题而考虑的法律。 但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太过“理想主义”的破产法忽略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实际情况,在实践操作中会带来很多难以控制的问题,所以新法制定应该考虑“现实条件和过渡性”。据说两种观点相持不下,曾一度使法案的名称都无法达成统一。“其实我很明白不把个人破产制度安排在法案中的原因,我想他们最主要的顾虑就是担心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程序来逃债,”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立斌先生说他理解这种担忧,却不能认同这种处理方式,“因为这是个法律执行的问题,所有法律执行起来都是困难的,都需要举证,在美国也同样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但法律执行的难度并不能成为不制定这个法律的理由。” 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金融证券部主任杨东升律师也认为,“现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欠债是无限责任,在银行账面上成为应收账款,但实际上可能是永远收不回来的坏账,这样其实造成了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