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人原因无法确认 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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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1:50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首例机动车车主对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林4万元。 机动车撞死行人后,在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情况下,车主需依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无过错赔偿,但只知道“有责赔付”的保险公司却按照惯例认定:“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就
今年8月,车主周林名下的一辆已经投保的起重车行驶中将一骑自行车者撞倒碾压死。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通队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队调解下,周林一方给付死者亲属10万元,作为“无过错赔偿”。事后,周林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法官认为,周林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超出部分,由于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由机动车车主周林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