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青年报:政务公开才可保障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3:25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新华社消息,在11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强调指出,政务公开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搞形式、走
过场的要坚决纠正,对搞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之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公开要采用无条件的“排除法”(除极少数外必须公开),而不是有条件的“列举法”(主事者可以选择性地决定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也决定了公开是要主动公之于众,而不是被动“答记者问”。在相对广义的层面,政务公开不但包括政府事务的公开,还应该包括党务公开、人大事务公开、法(院)务公开、检(察)务公开等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不只是执政党、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事务,而且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理当在公开之列。

  在现代社会的政治构架中,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是公民权利,民主国家制定宪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事务依法实现公开化,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公开考验,也从廉洁、高效、创新等方面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会发现,实行政务公开不但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暗箱操作,而且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施政的理性化。所以,尽管政务公开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但除了少数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公开、害怕公开或大搞“虚假公开”以外,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是能够理解的,是持欢迎态度的。

  与此相对的是,政务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社会政治生活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运动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公民在现代社会里享有知情权,这是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社会里的臣民、子民不可企及的“待遇”。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知情权,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政务公开,公民的知情权也无从谈起。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