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首例保险无责赔付案的法治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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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3:36 新京报 | ||||||||
作者:李克杰 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1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案进行了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主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1月20日《新京报》)
我们认为,这一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和重大的法治意义。 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不同责任由当事人赔偿。这条规定意味着,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然而,新交法实施半年多来,保险公司始终以“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为由,拒绝对投保的无责机动车一方进行赔付。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不仅给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使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也因此而使新交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质疑,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事实上,保险公司依据的是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很显然,以前的法规在保险公司所负理赔责任问题上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原则,而新交法实行的是“无责先赔”原则,即不论机动车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先行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无责机动车是以旧法抗辩新法,是违背《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北京朝阳法院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作出一审判决的。 京城首例保险公司无责赔付案至少还有以下几方面的法治意义:首先它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地”,既有效保护了投保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使立法目的得到切实实现,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律权威。 其次给负有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的有关部门再次提醒。诸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样的配套法规理应在新交法实施前制定出台,与新法一并实施,而事实上相关职能部门不仅在新交法实施前的半年准备时间里没能制定出配套法规,而且新交法开始实施已半年有余,仍没有结果。这是不应该的。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该判决也能让它“警醒”。 法律的权威是不容挑战和蔑视的,即使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作为负有守法义务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新交法的原则及时调整赔付原则和赔付方式,而不应以旧法对抗新法,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正如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的那样,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将引来大量无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并将直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我们认为,这样的局面是实施新交法需要的,也是广大公众所希望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