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焦玫瑰案再次折射媒体监督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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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4:20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周明华 在“慕马案”中落马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索取和收受黑霸刘涌等人财物,其已被判刑13年零6个月。在狱中的她对说她为刘涌的“姘头”不满,状告中国青年报社并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案17日在京开庭。(本报昨日报道)
焦是被百姓憎恨的贪官,但在法治社会,只要法律未剥夺她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即使她在服刑,她都有为自己名誉权主张的权利。所以,我们应抛开“踏上一只脚,痛击落水狗”的心理,看到这场名誉权官司的积极的一面。 不过,让人担心的是,虽然焦玫瑰状告媒体一案还未判决,但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可是赢了官司的。2003年9月,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被审判期间,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尹冬桂在狱中提起了名誉权诉讼,当地法院判处该报赔偿她20万元。全国曾报道称焦玫瑰为“姘头”的媒体,粗略搜索一下,真不是少数。 不错,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需整体加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理念也应始终渗透于社会的各个层面。但是,联系时下我国舆论监督环境,对公权人的舆论约束作用的极其有限的状况,谁都会暗自吃惊的。稍作统计,我们便发现,诸多新闻官司最典型的特点是以官员及公众知名人物为原告,起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 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待公权人起诉媒体的。美国《洛杉矶时报》前北京记者站站长James.Mann称,美法律规定,官员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多的隐私权。受到舆论监督的官员很难起诉媒体,因法律规定其必须证明记者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不受理。而“恶意”是一个很难证明的主观因素,故法院审理的这种名誉侵权案极少(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媒介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官员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我们应给予一定的容忍。因为这些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和信息资源。而一旦媒体遭遇官司,记者举证的信息明显处于劣势。令人尴尬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职业的保护非常弱,在这方面没有丝毫规定。 其实,顺应世界舆论监督潮流是谁也挡不住的,何况我们时下对日益猖獗的贪官打击还任重道远,对贪官的公众监督力量还非常薄弱。如果再让公权人这样扭住“状纸”不松手的话,我看失去的不再仅仅是媒体的话语权,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