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什么才是超期羁押的治本之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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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4:38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秋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透露说,今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未纠正的2187人,共有7064人遭遇了超期羁押,目前还有289人的问题没解决。问题最严重的是广东、河北、山西三省。为建立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最高检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起草《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无法了解这一规定都有哪些内容,但在制定这一规定的时候,我们应当深入地思考一下:为何超期羁押屡禁不止?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清理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不下20份。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则进行了最大规模的清理。今年新增加的超期羁押案件虽然不多,但仍然让人不能不产生“边清边超”,“清完又超”的担心。 公检法各部门为清理超期羁押,也想了很多办法,但大都做的是执法者的工作,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 让我们仔细想一下:解决超期羁押最有积极性的是谁?当然是当事人。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就要在制度上让被羁押人有机会到一个无法推卸责任的地方去说话,从而使超期羁押出现一个解决一个,不可能累积很多。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公检法甚至其它一些部门,都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哪个机关羁押了一位公民,即使已经超期,他本人或他的亲属、代理人也只能去找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这是不合常理的。那个机关之所以羁押他,总有自己的理由;不管这个理由有没有道理,但它既然已经羁押了,就得一直羁押着,直到从你那里搞到它所需要的证据,从而证明抓你的决定是正确的。这是制度的逻辑使然。 要让一个羁押人的机关放人,最有效的办法是被羁押人自己提出要求,但不是对羁押机关,而是对第三者提出要求,由其对他是否该继续被羁押作出判断。这个第三者,最好是法院。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法院,才有权力根据法律来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应予限制或剥夺。而羁押显然涉及到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防止超期羁押、非法羁押的有效办法就是,当一个人遭遇任何国家机关基于任何理由的逮捕、拘禁及其它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尤其是在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羁押期限而羁押者决定延期时,其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来决定自己是否应该遭受羁押。 这就是很多国家已经实行的“人身保护状”制度。被羁押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状,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不会遭到侵犯,尤其是不会被国家机关长期羁押。法官在接到该申请后,即将被羁押人提至法庭,如果发现该人是被冤屈的,就当庭释放;即使他有犯罪嫌疑,也应尽快安排进行审理,或者准许他保释,而不得由那个机关继续羁押。 这样的制度有三个好处:第一,被羁押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可以主动地启动保护他自己人身自由的程序;第二,这个程序是由独立于羁押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主持的,从而可以抑制不合理、不合法的羁押;第三,也是最大的好处,被羁押人清楚地知道,如果自己觉得遭到了不合理的羁押,立刻就可以去找法院而不用到处乱跑,因为法院要对人身自由承担责任。 这样,法院就很自然地承担起了日常性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责任,只要被羁押人觉得自己受到了冤屈,解决机制就自动地启动。而在现有的体制下,每个机关自扫门前雪,没有一个机构对被羁押人承担责任,也就没有一个清理超期羁押的自动机制,而只能等到问题很严重时才突击行动。因此,即使从效率角度来讲,人身保护状制度也更可取一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