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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管理费≠贪污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6: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判被控贪污逾百万元的原兴宁气象局局长免于刑罚

  本报兴宁讯 被控贪污130多万元巨款的原兴宁市气象局局长李小平,近日等来了梅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其行为多属拖欠管理费,仅贪污公款5000元,免于刑罚。消息传开,不少旁听过庭审的干部群众都说:“律师的精彩辩护,法院的公正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今年5月,兴宁市原气象局局长李小平被控贪污逾百万巨款的消息不胫而走,在兴宁城乡闹得沸沸扬扬,李小平成了建国以来当地最大的贪污疑犯。据兴宁市检察院指控,李小平于1999年10月至2004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兴宁气象局或兴宁气象局防雷设施安装公司的名义,承领防雷设施安装工程,并用发票、收据及白条收取31个单位的工程款及检测费共131.8433万元不入气象局财务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初看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小平的辩护律师李超本吓了一跳:如果贪污130多万元,至少也要判无期徒刑!经过深入调查取证,李超本律师推翻了控方认为李小平是从事公务活动、所得工程款属于公款的观点。他在法庭上辩护:李小平虽然是局长,但有防雷安装技术资格证书,他以技术员身份用防雷安装公司的名义承领工程,自行购买材料,组织人员施工,完全是个人承包行为。他与公司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他未及时将工程款的35%作为管理费上交公司的行为,应受民事法律调整,而非触犯刑律。至于指控其贪污防雷检测费5000元的行为,如果罪名成立,就应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罚。

  兴宁市法院采纳了李超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小平的行为多属拖欠管理费,只有侵吞5000元检测费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贪污数额刚达到起刑点,属自首,并退清赃款,判决免于刑罚。

  兴宁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提出抗诉。李小平也以自己收取5000元检测费未入账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梅州中院最近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山丁)(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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