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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电老人坠楼而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17:22 北京晚报

  法院判物业和开发商共同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杨文起)老人来京探亲到儿子家小住却意外坠楼身亡,家人悲愤之余将自己住宅的物业以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东城法院判令物业以及开发商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000余元。

  2000年9月,吕先生入住了东城区安定路某小区。去年9月14日,吕先生的父母来京探亲,住在儿子家。9月26日上午8时,小区停电。吕先生的父亲在当天下午4点钟外出办事,却再也没有回来。后来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在楼一层通往地下室的平台上发现了摔伤了的老人。老人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余,吕先生仔细翻看了购房合同,发现双方约定房屋采用双路供电,但该楼至今仍未实现双路供电;而且在该楼设计时一层公共通道狭窄,未将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进行隔离防护。吕先生认为老人的死亡与物业公司未事先公告停电的情况下,老人外出时在黑暗中无法辨明方向,跌入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下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小区物业以及开发商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使用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隔离墙和防火门隔开,并有明显标志。此案的该楼楼梯存在的设计瑕疵与老人的摔伤致死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楼停电后,物业虽然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64800元,物业赔偿原告32400元。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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