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步行街个体工商户“告官”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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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11月17日,苍南县法院对龙港步行街个体工商户状告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作出判决,撤销龙港工商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书,并限被告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绍满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原告诉称:2004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办
被告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被告要求原告提交房屋鉴定意见,符合上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规定。因原告未及时提交房屋鉴定证明,致使其无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被告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也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被告以原告未提交房屋鉴定意见为由不予登记,于法无据。另外,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港分局登记室是被告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未授权被告的该内设机构作出登记驳回通知,因此被告以其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吴方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