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臃肿用钱“买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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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4: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管外窥 据11月21日《深圳商报》报道,武汉市委、市政府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的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这样的“退出机制”令人错愕,因为它不但不符合常理,也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对“愿意提前退休者……增加1档至3档的工资”,请问他“劳”在何处?这不是违反原则了吗?这样的“愿意”是建立在“花钱买”上的愿意,不是真的愿意。此外,《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对“自愿辞职……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请问这属不属于“任何形式”?这样做的法律政策依据何在?这样的“自愿”是建立在“花钱买”上的自愿,能叫自愿吗? 武汉方面如此“慷慨”鼓励公务员退出,几乎到了“急于求成”的地步,原因何在?应该是有关部门深感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有些人已不适应现在的岗位,与其让他们占着位置,不如花钱请他们退出。果真如此,也可以说是一片苦心了。 然而有了苦心并不一定能把事情办好。如何解决“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武汉这一尝试并不高明。如果被鼓励的这些人依然称职,何必想方设法硬要鼓励他们退出?如果这些人已经不称职,《条例》则是有现成的解决办法的,更不必如此“推陈出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以辞退…… 不是称职的就必然是不称职的,难道还有第三种情况吗?怕只怕,有的地方人为地考虑关系、面子等其他因素,自己搞出个第三种情况来。这样做表面上看你好我好大家好,但却是慷人民之慨,慷国家之慨,对于长远的事业,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都是不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