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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破解工会经费收缴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侵犯工会权益的事情在社会上时有发生。比如,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现象就相当普遍。

  为什么工会经费收缴如此困难?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然是一些地方经济欠发达、企业不景气,但同时也存在拨缴单位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工会经费不像税收那样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可少缴甚至不缴。

  就财政部门来讲也普遍认为财政收支缺口大,工会经费不是必保支出,殊不知工会经费属于“人头”经费,“人头”经费是财政支出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保证的支出。当然,拨缴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工会经费的用途也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认为工会经费是工会机关可以随意花销的钱,不知道工会经费的主要用途是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

  经费是工会工作的经济基础,是工会生存的物质保障。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的工会干部收缴经费靠关系、靠人情,有位工会主席幽默地说:“一没职二没权,办事全靠嘴巴甜。”这也反映了基层工会干部的辛酸与无奈。靠关系开展工作,是工会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但也是一大明显弱点。要想真正破解工会经费“收缴难”问题,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如果放弃了法律武器,就等于自动放弃了权利而默认了现状。

  作为群众组织,工会组织同样需要依法治会和依法维权。工会干部在维权中要善于用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工会经费收缴,工会经费拨缴的计算标准,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为贯彻实施《工会法》提供了司法上的支持。

  新修订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为催缴工会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具体操作还缺乏明确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对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解释》明确了支付令案件的管辖权,对工会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从《工会法》修订到《解释》出台,预示着工会工作的法制环境趋向良好。特别是《解释》对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有着特别的意义。一是对工会工作给予了巨大帮助。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了用支付令申请催缴工会经费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支付令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应该说从司法工作上为工会经费的收缴给予了法律保障。

  二是有利于树立《工会法》的尊严和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工会经费收缴难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收缴的规定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现在不仅《工会法》规定了通过支付令制度收缴工会经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了贯彻实施《工会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必将大大地树立《工会法》的尊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推动“有法必依”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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