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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治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48 中国环境报
以法律的名义治淮(图)
  在山东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落实淮河会工作任务分解表”上,处长范立?的名下有这样几项任务:“按照环境容量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建立加快治污项目建设进度调度督促的工作机制”、“制订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体系”、“编制淮河流域省市长目标责任书”、“与发改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这些任务都与加强治淮法律、法规建设有关。

  在10月27日山东省召开的落实国务院淮河现场会精神的专题会议上,刚刚代表山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治淮责任书的副省长赵克志提出的10项治淮措施之一,就是强化检查监督机制,建立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城市投资风险警示机制,实行跨界断面考核奖惩制度。

  过去,在山东淮河流域7个地市的市长手里,都揣着3份“环境目标责任书”:一份是《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一份是《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书》,一份是《南水北调山东段治污目标责任书》,现在,他们很快将拿到第四份责任书,这就是《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这些责任书不是一纸文书,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承诺。据介绍,2001年以来,山东省监察厅和省环保局已经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4名分管县长、6名乡镇领导、5名县环保局长和48名企业负责人给予了政纪、党纪处分。

  不久前,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在发布的《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建设,认真吸取国内外水环境特大污染事故的教训,完善环境立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严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制订企业法定代表人问责制,对治污不力、恶意排污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罢免。对造成重大以上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所有违法排污企业的经济处罚,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数额,且不得摊入企业成本。今年4月,省环保局、监察厅、司法厅等7个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中,对沿淮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领导进行了惩处。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环境监管将是下一步山东科学治淮的主要手段之一。据介绍,山东目前正按照“注重配套、逐步完善、源于实践、体现特色”的原则,制订更加严厉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大环境立法中的处罚力度;在核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重点流域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建立起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的排污总量控制体系,今后严禁无证或超证排污。同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环保部门不予审批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终身负责制,做到环评、审批、监管要负历史责任;完善行政和企业法人问责制,对造成重大以上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范立?告诉记者,目前,山东省正在组织淮河流域7市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互查,以强化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立案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报处理一批责任人,形成强有力的执法氛围。同时,将切实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此外,还将公布一批淮河流域的环境友好企业、关闭企业、通报企业名单。

  经济处罚、行政问责、法律制裁三管齐下,以法律手段治淮将成为山东新一轮淮河治理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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