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替工”受伤,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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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我厂工人钱某等4人为去喝喜酒,从大街上雇了几个人代替他们干活。不巧受雇用的人在工作中受了伤。厂方对钱某等雇人之事并不知道,那么厂方是否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责任?王永水
王永水同志: 该几个人受雇,厂方并不知情,但这几个人受伤是该厂工人钱某等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雇。根据劳动部门《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问题的答复》: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批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 王景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