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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可免费查阅档案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0:29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胡占山)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包括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在内的9个厅局近日转发了国家《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省财政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根据国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地区予以补助。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予以免收。

  确有困难 鉴定费用可减免

  为解决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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