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河北省魏县总工会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纪实(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0: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敬畏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

  执法机关亵渎法律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摒弃权力崇尚法律的道德体系,在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中不断重复着权力可以践踏法律的社会现实,这比一个简单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为可怕。

  崇尚、敬畏法律不是一句口号,它是一个民族立足于文明社会的根基。———编辑手记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工商局以1999年工商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为由,数年不向魏县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

  经魏县总工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县工商局支付工会经
河北省魏县总工会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纪实(图)
费发出支付令后,法院又以存在法律冲突为由予以撤销。

  县总工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工商局给付县总工会工会经费、滞纳金合计1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县工商局不履行判决规定的法定义务,县总工会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004年9月14日,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历时数年的魏县总工会诉该县工商局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纠纷案,依据《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县总工会支付1999年至2002年的工会经费68506元及滞纳金77498元,共计146004元。

  在法定上诉期内魏县工商局没有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但魏县工商局没有履行判决规定的法定义务,日前魏县总工会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溯源

  1999年至2002年,魏县工商局拒不履行向县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定义务引起纠纷。

  2004年11月8日,魏县总工会主席高文峰在临时租用的办公室里向记者讲述了县总工会与县工商局因收缴工会经费发生纠纷的过程:1998年12月之前,魏县工商局一直向县总工会交纳工会经费,但从1999年至2002年,县工商局以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工会经费应上缴上级工商局工会为借口,拒绝向魏县总工会交纳工会经费。县总工会多次上门收缴,但县工商局仍然拒交。

  2002年10月18日,魏县总工会依照《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具体规定,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县工商局给付县总工会工会经费68506元。

  魏县法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2日向县工商局下达了支付令。县工商局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县总工会于2003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同年3月29日向县工商局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县工商局于2003年4月2日提出异议。同年4月15日,在法院执行庭主持下召集了有双方参加的“听证会”。魏县工商局认为:工商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法院采用支付令方式要求工商部门缴纳工会经费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县工商局工会与县总工会已经没有隶属关系,不应再向其缴纳工会经费。

  2003年6月26日,魏县人民法院撤消了县总工会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支付令,理由是省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工会法》存在“冲突和抵触”,“适用法律错误。”

  至此,该案引起河北省及全国工会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讨论。

  焦点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缴纳工会经费,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要求其支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焦点之一:在国家行政机关不缴纳工会经费时,人民法院可否用支付令的方式要求其缴纳?在该案中,河北省的地方立法是否与上位法《工会法》发生法律冲突?

  魏县法院认为:《工会法》中没有规定对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支付令的方式令其缴纳。2003年1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支付令的规定中,同样没有规定对国家机关拖欠工会经费适用支付令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中提到,支付令方式可以适用于国家机关,但不能成为可以适用支付令的法定依据。

  2003年7月底,河北省总工会认为:地方立法不是、也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各类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拨、缴工会经费,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工会法》并没有规定不得向未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政府行政机关申请支付令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可以对国家机关适用支付令的方式要求其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根本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魏县法院撤销生效支付令的行为是对地方立法的选择适用,还是对地方立法的司法审查?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学斌教授参加了《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立法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必须适用地方法规,法院无权对地方法规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争议和对地方立法行使宪法审查权的职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法院都无权宣布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存在抵触和冲突,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不同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根本区别。

  焦点之二:垂直隶属关系是否影响向县总工会缴纳经费?

  县工商局认为:工商系统属垂直领导,县总工会与县工商局工会不存在经费上缴关系,其工会经费应当缴到市工商局工会。

  邯郸市工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刘振国在接受采访时指出:1998年之前,各县工商局的群团组织归地方管理。1998年河北省工商局系统改革,实行垂直管理是指人、财、物的垂直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仍属地方领导。各县局工会没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经过民主选举后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报当地上级工会确认,不用报市局工会。凡属各县局工会的工作及一切活动,市局工会从没有管理过,全市19个县市区工商局工会的经费没有向市工商局工会上缴。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县工商局给付县总工会拖欠的经费,但工商局并未履行判决规定的法定义务。

  2003年10月中旬,记者曾与魏县工商局局长有过一次接触,其直截了当表达如下观点:国家行政机关内本来就不应该建立工会组织,更不用说缴纳工会经费,《工会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不管谁来,不管什么时候,我都是这个观点。

  法院将支付令撤消,引起河北省总工会的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白录堂,省总工会党组书记、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马兰翠先后做出批示,要求省总工会法律部积极按规定程序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解决。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张家学也积极与市人大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解决办法。

  2004年5月21日,魏县总工会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局依法向县总工会交纳1999至2002年的工会经费68506元及滞纳金77498元。

  县工商局称:现行《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赋予地方各级总工会向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国家行政机关收取工会经费的权力。县工商局曾在1998年12月以前一直向县总工会上交所谓的工会经费,但这只能说明原告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得到了其不应得到的钱财,是一种不当得利。魏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工商局属国家机关且建立了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第三款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分成规定如下:基层工会分成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省县(市)两级工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各留多少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上缴全国总工会百分之五。”据此,被告工商局应依据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向县总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据原告提供1999年、2000年、2001年被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分别是190万元、580万元、300万元计算,这三年被告应支付原告总工会74900元,原告请求被告从1999年至2002年缴纳68506元。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于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县总工会请求加收滞纳金的主张应予支持,县总工会请求的滞纳金是77498元,未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数额,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庭审时辩称:“总工会请求的数额没有依据”。但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1999年至2002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来证明原告请求的数额不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法院认定原告总工会主张的数额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县总工会支付1999年至2002年的工会经费68506元及滞纳金77498元,共计146004元。案件受理费4430元,其它费用6080元,共计10510元由被告负担。

  在法定上诉期内县工商局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在一审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县工商局没有履行一分钱的法定义务,日前县总工会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照:不缴工会经费引发诉讼

  被告日照市某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册职工200余人。经核算,2002年度该企业应向上级工会即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总工会拨缴工会经费1万元,虽然阀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上签字认可,但迟迟不予缴纳。对于2003年度的工会经费1万余元,阀门公司亦拒绝缴纳。区总工会于2004年6月一纸诉状将阀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阀门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适时向被告宣告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阀门公司认识到自己拒缴工会经费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主动向区总工会补缴了拖欠的工会经费,并保证以后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阀门公司的举动,得到了区总工会的谅解。区总工会已向受诉法院申请了撤诉并得到准许。

  长治:拖欠工会经费9年

  1995年被山西省交通厅评为先进单位,1999年和2000年又连续被当地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先进单位的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9年时间竟然累计拖欠应该上缴的工会经费达28.6万元。

  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发家认为:拖欠工会经费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困难,有钱先解决职工的吃饭问题,实在无力支付工会经费。

  《工会法》明确规定,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这般拖欠工会经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泉州:恶意拖欠将强制执行

  媒体报道:记者从泉州市总工会了解到,市各级工会经费被用人单位拖欠严重,收缴率不足20%,各类企事业单位一年拖欠工会经费达3000多万元。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泉州市现有各种类型企业2万多家(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100多万人,暂按100万人计算,2000年该市在岗从业人员人年均工资9709元,工资总额97.09亿元,每年应缴县以上工会经费7767.2万元。再保守一点若按职工年人均工资6000元计算,工资总额为60亿元,每年应拨缴县以上工会经费(40%)部分为4800万元,而2001年该市县以上工会实收工会经费仅为1514.1万元,收缴率仅为19.49%。

  市总工会负责人透露,近几年来,我市一些用人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淡薄。拖欠、挪用甚至拒交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泉州市总工会向全市用人单位催交拖欠工会费,对恶意拖欠者还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工会把行政告到法院

  山东省国际贸易中心工会委员会以拖欠工会会费、不按职代会讨论的方案安置职工等原因,状告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

  工会委员会的诉状中说:双方所在的集团中心共有职工102人,2002年10月“中心”支付职工“买断工龄工资”(一次性经济补偿)1269万元,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1997]161号《关于买断工龄应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依据《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心”应向工会委员会拨缴工会经费264120元及逾期补偿金228420元,但经多次催促,“中心”至今未缴。后工会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中心”又以不欠经费、工会委员会已实际解散为由提出异议。

  工会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中心”立即付清拖欠工会经费及补偿金。

  图为高文峰在接受记者采访。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逝世
驻伊美军围攻费卢杰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世界杯预赛国足VS香港
广州车展美女图100张
网友偷拍国产新车谍照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