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私人侦探能否在阳光下生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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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2:20 法制播报 | ||||||||
看法:私人侦探能否在阳光下生存
主持人:一提到私人侦探,我想大家都会想到几个如雷贯耳的名字。比如说:福尔摩斯、大侦探波罗等等。可以说,是因为黄立荣的死,我们才突然关注起私家侦探的出现,其实在我国,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更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私家侦探”游走法律边缘 解说:尽管工商部门未批准过侦探公司性质的企业,一些企业却以开展社会调查、商业调查等业务的调查公司名义进行注册,然后私自扩大经营范围,开设一些如婚姻探疑、调查取证、行踪调查等侦探性质的服务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在西方也是私人侦探被称为是:“骑在法律界碑上的人”也就是说他的这个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可以保护有关公民的权利,所以私人侦探通过调查通过收集证据收集有关的信息,服务于这种知情权,有他正当的一面但是另一方面,确实私人侦探的调查行为也会侵犯有关人的隐私权。 解说:那么,这种民间调查机构到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我们先来看这样一组背景资料。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 1993年,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1998年,中国首家调查专业网站中国侦探网在北京开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允许将私人合法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使用。 到2004年,全国已经有2.3 万个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机构。 主持人:据了解,1992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 ,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在开业不久即停业。据了解,所谓“私家侦探”由于大多从事讨债、追踪隐私等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才被公安部门明令禁止,这主要缘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调查手段有待规范 解说:专家指出:民间调查机构有时还可能成为心怀不轨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据报道,此前在成都、武汉、南京等地,已发生了一些由民间调查机构引起的诈骗闹事、暗中拍卖被调查人家庭隐私情报资料等事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 郭太生:我觉得一方面是规范管理,规范管理的同时,就是相应的从业人员,这个资格,这个一定要有一个标准。你有过什么样的经历,接受过什么样的教育,才能从事这样一种职业,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 主持人:对于一些民事案件,“证据”这两个字往往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最大的障碍,而现有的法律机构又不可能为之提供太多的帮助,“私家侦探”的出现,正好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求,在巨大的社会隐性需求下,“擦边球”成了商家谋取利润的手段,同时也成为一些普通百姓的选择。 “私人侦探”生存空间日趋狭窄 解说:在某调查公司的网站上,我们发现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寻人、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知识产权调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其价目表也写得很细,商务调查类收费从2000元起或1000元/天,暗访取证类收费1000元起,清债收费则按收回款额的25%——50%收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西方的私人侦探业私人保安业,经过大约有150年200年的时间发展,它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相关的规则,咱们国家私人侦探业我说是应运而生,但是现在中国目前整个社会状况,包括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所以私人侦探在中国基本上属于半地下的状态。 主持人:专家还指出,从发展来讲,最主要的或许还是如何来规范私人侦探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并且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对象的权利如何保护,以及调查人员的权利如何保护,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并要认真规范的。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