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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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5:06 新华网 | ||||||||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7个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公民和集体,将由青海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为规范行政表彰奖励行为,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省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包括:在特殊环境(情况)下或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或功绩,以及英勇负伤或牺牲,需要号召全省学习的先进典型或英雄人物;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
省政府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专项表彰奖励。综合性表彰奖励用于表彰奖励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在全省堪称模范的集体和个人,授予“青海省××模范”荣誉称号,每5年开展一次;专项表彰奖励用于表彰奖励业绩突出、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集体,授予“青海省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在行业或系统内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公民和集体,由省政府工作部门表彰奖励,授予“青海省××系统(行业)先进”称号,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 暂行办法还指出,省政府对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其他公民和集体的奖励分为省政府突出贡献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行政表彰奖励奖依照群众民主推荐评选、人事部门或主办方面考查、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