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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贪官邓军生狱中不忘特权 称要为党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6:28 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事件:2004年11月,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中分局党委书记邓军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成为晋中市近年来查处的级别最高的“腐败明星”。滑稽的是,该贪官在铁窗里还念念不忘“为党工作”。(据2004年11月16日《三晋都市报》)

  恋“党”还是恋“权”

  邓军生在落马前,自我标榜“为党工作”,可以理解。缘何在铁窗里还在念念不忘“为党工作”?说白了,邓军生是留恋他失去的“权”。

  对于像邓军生这样的贪官来说,“为党工作”只是个自欺欺人的幌子而已,实际上,他是把“为党工作”的“权”当作搞个人的特权、牟私利的工具罢了。

  邓军生大量索贿行为中体现最突出的是在“报销”上,可谓一个“报销书记”,其“报销”的票据已经到了无所不包的境地,疯狂的贪婪,已经无法使邓军生分清哪些是可以“报销”,哪些是“为党工作”。

  邓军生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一身,还恬不知耻地标榜要“为党工作”,如此口才,也许会令一些笨嘴拙舌的贪官羡慕不已。其实,伪装成“为党工作”是没有用的,为自己已经曝光的虚假的“为党工作”拼命狡辩更是白痴。

  毋庸置疑,邓军生骨子里还是恋“权”的,用他的话来说,是留恋“为党工作”的机会,他知道,只有“为党工作”,他才能具备“贪”的工具,而一旦失去这个工具,便如丧考妣。

  对邓军生来说,“为党工作”就意味着具备了拥有大量金钱、便宜、好处的条件,是他精神世界里必不可少的“食粮”,如同一个意志薄弱而固执的瘾君子对毒品一样,念念不忘。

  像邓军生这样的贪官,大多都有“双重人格”:既当婊子,又立牌坊;说一套,做一套。明着“为党工作”,暗地里充当“隐形贪官”腰缠万贯。不过,不管贪官们“为党工作”的“作秀”演到怎样的炉火纯青的地步,假的就是假的,欺骗总是会被识破,总是逃不过正义的火眼金睛,终究会彻底剥去其“为党工作”的“画皮”。

  邓军生到了铁窗里,黔驴技穷了,企图以“想继续为党工作”蒙骗法官、蒙骗人民群众,无疑是痴心妄想,殊不知法律的公正、公平、良知是绝对不会允许的。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邓军生的“为党工作”只能徒留笑柄,为人不齿。

  筛选比学习更重要更经济

  邓军生栽了,应该说这是迟早的事。

  曾居党委书记职位的邓军生,一方面生活俭朴,平易近人,一方面又不顾脸面,大伸黑手,即使身在监牢其认识上也不乏独到:我加倍坦白,痛哭悔罪,认真服刑,也算是为党在工作。典型的“邓氏风格”中,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东窗事发前,他曾也是怎样“发自内心”地“为党工作”。

  作为企业党务工作一把手,担负着为企业把握政治方向,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任,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敏感和政策水平,还必须有完美的道德观念和人格魅力,仅从邓军生的悔罪“认识”上来看,远远背离了正常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他所“为党工作”的绩效也显而易见。但就是这样一个人,仕途上竟也一帆风顺,尽管邓军生还不“领情”,称他在每个单位的地位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这就又回到了一个老话题上,是谁把邓军生这样一个能力平平、是非混淆的人推到了领导岗位?

  我们现在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充其量也只能是补救性措施。在干部任用上,根本上讲建立科学、合理的筛选制度比学习更重要也更经济。因为补救总是被动的选择,只有在起跑线上就保持不输,才能永远掌握主动。合理的筛选制度,可以保证现有职位由最合适的人担任。虽然程序要杂、花费要多,但从长远来看,它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个选择。筛选,让每一位干部都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检测,少出“次品”的同时,社会利益也相应得到了保证。

  邓军生从事党务工作,例行的学习教育必不可少,应该说对党的纪律规定再熟悉不过,但由于独到的个人“认识”,纪律约束最终还是难敌利益的诱惑。在“为党工作”的幌子下干着自己想干的一切,邓军生在职位上的“贡献”,只能看其对国家社会的危害大小而已,别无他果。

  近期出台的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和选举方式、严格控制领导任期等措施,无疑是干部任用制度的又一次改革。社会总在不断总结和提高中向前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以制度和措施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干部队伍中来,邓军生之类昏庸无能之辈生存的余地将越来越小。

  水滴石穿的启示

  有人说真正的贪官即使就在你周围,你也不易发现。有时候最不像的人往往可能性最大。

  在周围人的眼中,邓军生是一个不嗜烟酒、不近女色、平易近人的好书记。可就是一位好书记,却在家中被搜出现金、国债、存款近200万元,其中多达150多万元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现在流行一句话,说细节说明一切。贪官伪装得再好,也不是一点没有破绽的,有时候,一个很小的细节却可以暴露出真相。邓军生为了节约用水,每天上班前,他把家里的水龙头拧到最小水量,晚上回家时,刚好滴满一桶水。就是这微不足道的一滴水,就暴露出邓军生为占国家和集体的便宜,心思无所不用的贪婪本色。

  陈毅早就说过:“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为官一任,守不住一个“清”字,忘了本,只要做出了骗国家、肥自己、坑地方、苦百姓的不义之事,无论伪装得多逼真,无论官做得多大,无论网结得多密,最终全逃脱不了老百姓的眼睛,逃脱不了监察部门的监督,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小错不改,将会变成大错,放纵自己的贪欲,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日积月累,积以时日,慢慢自己和周围的人就会失去应有的警惕,会习以为常,事实证明这种慢火炖肉的方式更难以让人察觉、更隐蔽,其危害也就更大。古人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小的水滴,却可以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邓军生也许将会在监狱中为他的贪欲反思、悔恨,那么我们从他的经历中又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

  “蚕食”炼成“腐败明星”

  邓军生的“星路”历程,证实了这样一个绝非危言耸听的判断:腐败没有遇到文化上的抵抗!

  所谓文化就是指一种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信仰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及惯例。邓之所以能够通过“蚕食”把自己炼成“腐败明星”,是由于他生活在一个“规范及惯例”都对腐败行为格外宽容的文化氛围里。周围的人对邓的行为虽有不满,但也都默认他要求用公款报销自己的私人花销是可以接受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把这一文化现象概括为“腐败的民俗学”。长期浸润在这种文化氛围里,人们会见怪不怪地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他觉得应当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邓氏风格”的腐败成功意味着腐败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行为模式之中,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文化”。

  在一个社会里,文化对腐败的态度决定了腐败有没有可能发展、蔓延,最后成为致命的“社会之癌”。西方发达国家为什么甚少爆出大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那里的文化氛围对腐败行为来说,可以用“水至清则无鱼”来形容。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3名地方议员到日本出公差,为了观光东京,多住了一夜,结果被媒体揭发。3人不仅吐出了住宿费,而且全部辞职,从此远离政治舞台。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幕僚长曼德尔逊,因为从国家财政部会计长那儿借了一笔私人款项买房而被人们质疑。虽然调查结果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他以权谋私,但他和会计长仍然双双辞职。可以想见,有了这样严苛的“规范及惯例”,“邓氏风格”的腐败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空间。

  现在我们一谈到反腐,人们更多的是强调制度建设,这当然没错。但我们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如果人人都是一心想和制度博弈而并不想遵守制度的话,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完全无空可钻的制度,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这个道理。发达国家反腐败的成功,固然要归功于那里法制的严密和对权力的制衡,但严密的法制和制衡式的权力结构之所以能够在那里出现,其实恰恰是因为他们从文化上无法容忍些微腐败的结果。请想想看,如果人们从内心深处都认为“邓书记”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又怎么会想到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和制衡他呢?

  他想为党做什么样工作

  鸟之将亡,其鸣也悲;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此乃千秋不易之恒理。前时有“河北第一秘”李真自言曾想做个焦裕禄式的好干部,近有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中分局党委书记邓军生又言之凿凿地告诉记者:希望法庭能考虑到我的自首情节,判我个缓刑,我还想重新为党和人民工作;党培养了我这么多年,我没有在岗位上发挥出我的知识和能力,是个遗憾。

  这个晋中市近年来查处的级别最高的“腐败明星”,竟然侈言什么还想为党多做些工作。考之近年来落马贪官的语录,恐怕这既非空前也非绝后。这到底是身陷囹圄后真诚的内心忏悔,还是言不由衷地临场作秀?恐怕后者的成分居多,也更合乎常理。一辈子在公众面前保持了“良好公关形象”的邓书记,作秀表演成了自己的职业习惯和不自觉行为,已浸淫到血脉当中。记者的采访,无疑是他面对公众的一个绝佳平台,他怎能不滔滔不绝地为自己辩解,口口声声地表明自己为党工作的决心,为自己涂抹一丝炫目的亮色。但他为这个希望设置了一个绝好的前提,那就是:判我个缓刑。此举之意,昭然若揭。

  就算他说的是恳切的,是真诚的。但我们能指望他给党和人民做什么样的工作?论工作能力,虽然自己认为“兢兢业业,安分守己”,但众多熟知他的人则是保持异乎寻常的缄默甚至笑而不答,何以至此?明眼人都很明白,根源在其本人的工作能力之差。凭借这样的能力,能做什么样的工作?论思想品德,他几乎不能容忍任何一次自费消费,精心列出了一张“买单后备军”名单随时准备找人报销,有人诉苦:“老邓身上怎么就那么多发票?好像永远也报不完。”连家里的自来水,都是想揩国家的油。一心向私的人,你怎么能指望他大公无私地为党和人民服务?论法律意识,他收取别人的5万元商业贿赂还认为是好处费,不应该定为受贿;在交待完问题后还问何时可以回家等等。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个几近法盲的领导你还指望他能给党和人民做什么工作?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一个理性的公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有时要为不法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正是这种成本收益的考量,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制止种种不法念头的出生。固然治病救人是我们的一贯宗旨,我们也决非要否定邓奉献社会的权利,但我们提防的是某些贪官以此为自己戴上美丽的光环,甚至以此博取人们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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