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贪”今日二审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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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23:46 兰州晨报 | ||||||||
焦点: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廖明)在甘肃二“巨贪”其一魏光前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生效后,和魏光前案件息息相关的另一“巨贪”——原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受贿、行贿案的司法审查程序仍然在进行,该案11月23日继续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记者11月22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的。
据了解:徐光明被两审判处死刑,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徐光明又以“他和魏光前案应并案审理;他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该认定”等为由提起上诉。当时,和徐光明前后听判的魏光前没有上诉,魏光前案重审后由死刑改判为无期,检察院没有抗诉,该判决生效。 》》》 徐光明案件审理辑要 ●2000年5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徐光明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9月20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驳回徐光明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光明的刑事裁定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判决,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2年7月10日,兰州中院重审徐光明受贿、行贿一案。 ●2004年5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徐光明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魏光前案件改判理由 魏光前之所以死刑改判无期,主要是重审阶段,法庭对起诉书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回扣265万元,在与广东南海桂鸿实业公司联营中共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两件犯罪行为没有认定。 法庭认为,指控魏光前伙同徐光明收受265万回扣一事,收受回扣魏光前是事后知道,而且徐光明将其中100万元以魏妻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在魏光前的办公室将存折给魏光前,魏表态该款应投到公司运作或用来补其它地方的亏空,徐光明将此款取出转存。仅以此认定魏光前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该回扣系徐光明单独收受,不能证实是二人共同收受。另外共同收受好处费300万元一事,经过法庭调查,300万已被徐光明堵了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亏空,并未个人占有、使用,同样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