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年收入低于千元都属农村低保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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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元龙王红庞健)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于11月15日开始实施。这项制度旨在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接轨。农村居民符合条件均可享受 根据意见,凡成都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市财政根据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标准由各区(市)县制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费用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区(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权威解读低保范围: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纳入“低保” 成都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刘昌明介绍,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凡成都市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均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如何申请: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书面申请 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