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回应社会呼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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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7:25 东方网-文汇报 | |||||||||||||||||
学校“九不得”减为“五不得”
为减负而制定的“9个不得”,曾经引起了学生、家长、老师的普遍争议。最新版本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对学校提出“5不得”,分别是: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原有的,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等内容被删除。 丁伟告诉记者,立法必须兼顾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把减负写进法规虽然很有必要,但在立法过程中,大家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始终不一致。客观上,不得擅自提高教学要求等“不得”在实际教学中很难界定,一旦上升为法规也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令学校和教师难以落实。 委员们指出,只要教育评估体系没有改变,高考的指挥棒仍在挥舞,减负的问题很难真正得到解决。因此,他们强调,《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学校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虽然只是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但它的目的却是希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督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教育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减负的步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