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制度创设13年 参加职工已达31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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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0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11月23日消息:1991年,上海创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04年8月底,参加职工已有314.01万人,支持职工购房建筑面积6528.72万平方米。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对此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特殊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草案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月缴公积金设定最高限额。草案明确,对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设定最高限额,以防止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在税前列支,而使高、低收入者的差距进一步加大。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每年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本市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实践情况看,这种统一的缴存比例模式不够灵活,草案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浮动机制。 重大决定应征求各方意见。草案规定,市公积金管委会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广泛征求单位和职工意见。草案设定了公积金年报制度。草案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 骗取公积金,罚!草案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并可以处所提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账户内余额的,应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并可以处所提款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获得贷款的,应责令其退回贷款,并可取消其1年至5年贷款资格,或者处所贷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