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矿难责任人受到初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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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11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郑州11月22日电据国务院调查组初步调查,河南省平顶山“11·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无证非法开采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平顶山市委日前决定,将负有领导责任的鲁山县副县长黄永民、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长海、市监狱副监狱长裴志德停职检查,待调查结束认定责任后,再对所有责任人依法依纪进一步严肃处理。 2004年11月11日12时20分,地处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的新生二矿非法小井发生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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