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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聚焦:公证的权威须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16 法制日报

  公证的权威须法律保障于翠红

  伴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公证法律服务日渐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继承、委托、按揭贷款、设立遗嘱……口说无凭,到公证处办个公证方才踏实。公证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公信力,能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然而,近一段时间,以西安体育彩票“宝马事件”为标志,公证行业屡屡面对诚信尴尬。公证的失信问题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证的效力,审视问题背后的公证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不公正的公证”,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

  首先,公证机关的地位职能法定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法人。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把公证机关作为行政部门。2000年7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才给予公证机关一个明确的定位,即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但是,公证处不能等同于一般中介组织,不能把经济效益作为惟一的追求。

  第二,公证职能必须法定化。应该依法确认公证机关的监督职能。像彩票公证,绝不应是不加审查地宣读一张公证词,公证员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认真而谨慎审查开奖的每一个环节。但是现在公证由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只能对其申请公证的环节进行公证,对于其他未申请公证环节有疑问的,公证员不能硬性介入,也没有强制活动主办方改正错误的权力,使得必要的监督缺位。因此要靠立法来确保公证处实质性、全过程的监督地位。

  第三,公证的内容必须法定化。现行有效的《公证暂行条例》实行公证自愿申请的原则。现在各种现场监督公证中,人们在媒体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活动由某某公证处公证”的提法,就以为是活动的全程公证,其实公证的常常是某活动的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公证这个环节,公证处就不能公证别的环节,而且由于市场的竞争,很多公证事项往往是通过公证人员积极争取来的,公证中的具体环节不可避免的要考虑相关部门的意见,难以确保公正。对于涉及国家和大众的利益的事情,要设立必须公证的制度,并尽量明确公证的职责范围。

  第四,公证监督的法定化。要立法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独立的法律责任。明确的罚责对于遏制“不公正的公证”十分迫切和关键。如果对公证中的失职,甚至渎职没有相应的罚责,如果垄断了公证市场的公证机构无须为公信的流失付出代价,“不公正的公证”是不会消失的。当然,于立法之外,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公证质量的控制,通过信息披露扩大社会对公证活动的监督,亦是解决“不公正的公证”的应有之义。

  公证行业信用流失的代价将是可怕而惨重的,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公证行业的立身之本“诚信”问题,公证系统赖以生存的信用基础将会逐步丧失殆尽,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会被彻底冲垮。目前,中国公证员协会已被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以表决形式批准入盟,公证与国际接轨,加快公证立法,规范公证行为已成为一个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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