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杰刘东宁为革命烈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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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50 每日新报 | ||||||||
刘峦公轩 新报讯【记者刘峦通讯员公轩】昨天,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公安民警林杰、刘东宁两位同志为革命烈士。 2004年 11月19日晚22时许,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林杰同志被暴力拒捕的歹徒开枪
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林杰、刘东宁同志的英勇事迹和国务院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批准林杰、刘东宁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