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准林杰刘东宁为革命烈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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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59 天津日报 | ||||||||
市总工会团市委追授林杰、刘东宁为“十五”立功先进个人、“天津杰出青年卫士”荣誉称号周敏罗骏公轩 本报讯(记者周敏罗骏通讯员公轩)昨天,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公安民警林杰、刘东宁两位同志为革命烈士。
2004年11月19日晚22时许,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林杰同志被暴力拒捕的歹徒开枪击中,当场牺牲。刘东宁同志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林杰、刘东宁同志的英勇事迹和国务院及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批准林杰、刘东宁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又讯(记者周敏罗骏通讯员公轩)昨天,天津市总工会经研究决定,追授在执行抓捕任务中英勇牺牲的公安民警林杰、刘东宁同志天津市“十五”立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号召全市广大职工向他们学习。共青团天津市委作出追授两位同志“天津杰出青年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并号召全市广大青年向两位杰出青年卫士学习。学习他们服务人民、甘于奉献的高尚人格;公正执法、临危不惧的无畏精神;以青年卫士为榜样,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