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对严重侵害女职工权益单位开经济罚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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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11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石慧琼)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禁忌劳动、让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冷水作业……记者近日从自治区总工会获悉,由于部分用人单位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西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等权益受侵害问题不容乐观。从下个月起,用人单位再出现这样的问题,将被处以经济“罚单”! 据了解,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
新条例向“不规矩”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实际上,目前广西有的单位不把女职工利益放在眼里,做法实在很“横”。 今年下半年,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在全区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调研活动。调研结果显示:在一些企业中,本该免费给女职工享受的一至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根本无法落实;女职工相应的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产假工资都没有保障;一些企业在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有的干脆停发基本工资或直接“炒鱿鱼”了事;部分女职工在孕期、生育及哺乳期,没有得到工作调整。 在平时,一些企业无视女职工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南宁市某公司随意让女工加班加点,却不发加班费;有的女工每月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企业的女工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该公司竟强行单方面解除女工的劳动关系。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刘宁说,南宁竟然有企业公然在用工合同上写到:女职工产假90天内不发工资。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吴根权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导致女职工权益受侵犯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很难寻求法律保护。 吴根权提醒广大女职工,如果权益遭到侵害,除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外,还可向单位工会或当地工会求助,也可与自治区总工会维权热线0771-12351、5852890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