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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回音:深圳“工会委员被炒案”申诉人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通讯员钟晶晶)本报9月2日报道的《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岂能随意解除》有了后文。近日,深圳市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申诉人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工会委员叶剑飞被判获原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承担的补偿金人民币4836.9元。

  叶剑飞于2003年7月8日入职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并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年7月7日。2004年3月26日,叶剑飞当选为公司工会的组织委员,任期5年。按照
《工会法》规定,她与公司的合同就自动延长到2009年4月。然而该公司却在今年7月单方面终止了与叶剑飞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叶剑飞在公司的工作评价不好,经常出现一些工作失误。叶剑飞向深圳市总工会投诉,经调解,公司未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叶剑飞遂将公司告上市劳动仲裁庭。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叶剑飞被选举为工会组织委员之后,在履行工会职责期间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的规定,叶剑飞的劳动期限应该自动延长到2009年4月。11月9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赔偿叶剑飞各种补偿金约5000元,同时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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