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谁来维护“维权者”的权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工会主席唐晓东被炒案”又有了新进展。11月18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作为公司工会主席的唐晓东,为维护自身权益,终于走上了法律程序,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讨要“说法”。 企业的工会主席,是职工的代言人,被称为是帮助职工排忧解难的“活菩萨”,但在外企做工会主席的唐晓东,却成为一个自身难保的“泥菩萨”,其中缘由的确值得深思。据
为维护自身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与企业对簿公堂,唐晓东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因为职工的法律意识在觉醒,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在加强。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关怀教授认为,在这个事件中,企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他指出,工会干部在企业担任行政职务时,应有相应的法规来保护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不受企业干涉,企业不得以行政手段阻挠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 唐晓东的维权经历再一次提醒我们,目前,在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出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和风险。在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主席确实处在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维护职工权益,就不可避免地要跟企业经营者“硬碰硬”;另一方面,由于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如果得罪上司,随时可能“下岗待业”,职工权益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以致有些工会主席发出了“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的感慨。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维护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突出而迫切。我们欣喜地看到,工会主席的维权行动正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唐晓东的维权行动开始就得到了北京市总工会的“声援”,表示“支持唐晓东走法律程序”,也希望事件得到公正解决。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法律专家也对他给予了巨大的法律援助。 此前不少法律专家呼吁,唐晓东的维权行为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各级工会和社会的帮助、支持和理解。 可喜的是,各级工会组织已经意识到了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权益屡受侵害的情况,山西省晋城市等地的工会组织还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维权基金,大胆对进行维权的工会主席提供奖励和资助。看来,在舆论呼唤并支持工会主席站出来维权的同时,社会还应该尽快建立完整的支持工会主席的保障机制,包括对诉讼活动提供经费援助和法律援助,在工会主席解除后顾之忧后,能有勇气站出来,有信心、有策略、有保障地把维权进行到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