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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遇“拍车党”开车追赶撞伤小偷误伤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6:2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周寿江实习生彭建樱、张颜报道:昨日,遭遇“拍车党”的一名女经理,在驾车追赶时不慎撞伤小偷,同时也将另一骑车人撞倒。事后,女经理向骑车人赔偿了800元。

  黄必珍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昨日清晨,她自己开车前往地处硚口的军需招待所办事。8时40分许,车行至宝丰路一家加油站时,黄忘记了路,就停下车来拨打电话。

  就在这时,一小青年来到车旁,拍打驾驶室左侧的车门。黄以为是违了章,当即开门,小青年一把抓住其手臂,将她拉下了车。路旁一中年男子赶了过来,告诉她另一名小青年拉开她驾驶室右侧的门,从车里拎走了一个包。

  黄一回头,看到拎包人正往右边逃走。趁她走神,拍车门的小青年已朝左逃走。包里有1000元钱,还有存折及证卡,更重要的是,公司的财务章还在包里。黄来不及多想,上车加大油门向拎包人追了上去。

  约追了300米远,黄来不及刹车,将拎包人撞倒在地。同时,也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

  随后,记者在武汉市一医院见到了拎包人,他已被警方控制。民警称,这家伙自被抓后,始终不说话,不知是真哑还是在装哑。病历显示,其头部及脚上等处受伤。

  被误撞的骑车人也在该医院接受救治。他伤的是膝盖,伤势较轻。

  事后,黄必珍向被误伤的骑车人赔了800元钱。

  有人问这钱到底该不该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凌指出,路人是无辜的,该赔的就要赔,至于由谁来承担这笔钱则需要视情况而定。以此案为例,如果黄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公众应尽到的谨慎注意等义务,超出了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对受伤的路人,黄及拎包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黄的行为在上述准则范围内,则可找拎包人来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些准则的适用限度最终应由司法机关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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