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限制企业“傍名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8:5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文菁)通过“傍名牌”方式扩大企业及其产品影响力的做法将受到法规限制。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昨审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中,不得含有高知名度外省市企业的字号和本市公共机构名称中的主体词语;不得含有驰名商标和本市企业的著名商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出席会议。
草案规定针对目前许多知名企业面临的困境: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企业名称的方式,扩大其企业及其产品的影响力。据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由于一些企业抢注在先,致使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沪投资时,因无法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企业名称而投资受阻。还有一些企业恶意将其他企业的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使用,让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草案还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部队番号;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足以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产生误解或者与其他已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名称产生误解的。草案还对企业名称“近似”给出了明确标准。 登记机关在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或者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作出撤销决定时,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听证。 会议还分组审议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听取了市外经贸委主任潘龙清和市政府外办主任杨国强的述职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出席会议,副市长周太彤、市高级法院院长滕一龙、市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