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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维权卫士”竟被逐出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关明)“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明确规定。然而,在为一起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援助时,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的两名法律工作者竟被怀仁县法院的主审法官逐出法庭。

  前不久,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问题,朔州市王坪煤电集团的17名职工与单位发生劳
动争议,诉至山西怀仁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派出王耿和吕晓凌两人,为17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1月16日,按照怀仁县法院的要求,王耿和吕晓凌来到法庭交换证据。然而,审理此案的法官竟然见面就说:“这官司你们赢不了,别代理这个案子了。”在两位代理人提出质疑后,法官答复称他们“不是律师,也不是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亲属,也不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却以“法律没有规定我有这样的义务”为由拒绝提供书面意见。最终,两位代理人被逐出了法院。

  据了解,王耿是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的法律事务部主任,具有律师资格,曾获山西省“维权卫士”称号。这位办理过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直言,自己还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位职工悄悄向记者透露,法官在立案时就提出最好在怀仁当地找代理人,只是职工们没有理会。

  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发现,法官被明确要求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怀仁县法院法官的做法,显然与这一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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