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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摔伤,雇主和房主要负什么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53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上海11月23日电(杨金志、梁宗)装修工在装修房屋时不慎摔伤,是否自己负全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这样一起上诉案件,法院最终认为,作为包工头的雇主和房屋的主人分别要承担第一和第二责任,并要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误工费用,装修工本人只是第三责任人。

  上海人俞先生买了一套新房需要装修,便请来一装潢公司的包工头王某。去年4月,王
以个人的名义与俞先生签订了《装修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承担俞的房屋室内外全部装修工程。王因此雇佣了江苏淮安的同乡胡某等人为他打工。同年8月11日,胡在室外雨篷架包边作业时,因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不慎从3米多高的二楼摔下,共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其中雇主王某支付了3.6万余元,胡某自己支付了1.5万余元,还欠医院2.7万余元。装修工胡某将雇主王某和房主俞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尚欠医院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王某赔偿所有4万余元费用,户主俞某负有连带责任。不过,户主俞先生认为胡的摔伤,完全是王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胡自己疏忽所致,他不存在过错,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胡接受王的指派,为王打工,双方建立雇佣关系。胡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伤,王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辩称室外雨篷架包边工程不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内,但根据俞提供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全部工程,故对王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俞某作为房主,虽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故意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失。但是,俞明知王某不具备装修资质,仍与王签订装修协议,俞应负有对施工方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虽然这一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胡因在施工中未注意人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法院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认王、俞、胡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为60%、30%和10%。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王和俞各自支付胡医疗费及误工费2.7万余元和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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