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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鸡头”栽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16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昨日,泉州中院对王某兴等人在酒店组织妇女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鸡头”王某兴无期徒刑;协助组织卖淫的“鸡头”李某丽、王某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

  法院审理查明,38岁的南安人王某兴,受骆某波(另案处理)雇用,担任市区湖心大酒店桑拿中心经理。在此期间,王某兴协助骆某波对桑拿中心“小姐”在桑拿中心卖淫活动
进行管理和约束。

  从2003年12月中旬起,王某兴承包了南安市水头镇明发大酒店美容厅,在酒店客房部开设“小姐房”,雇用湖北阳新县人李某丽组织多名“小姐”在酒店客房从事卖淫等违法色情活动。

  与此同时,王某兴还雇用吉林辽源人王某香负责管理上述美容厅,并让王某香以“姜艳”名义,负责在明发大酒店客房部开设“小姐房”,协助李某丽管理好“小姐”,协调好与明发大酒店的关系。

  2004年3月25日晚,当王某香在明发大酒店安排“小姐”进入酒店客房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12月中旬至2004年3月25日,王某兴与李某丽、王某香先后组织、协助组织“小姐”卖淫数百次。其中,从2004年2月底至2004年3月25日,就多达2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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