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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 石家庄市民购房可“以抵保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48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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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抵保付”指购房人在不能一次付清购房款时,经双方商议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物,抵押给售房人,作为偿还购房款余额债务担保的行为。按《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要求,市民如需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则必须根据相关的程序进行:首先,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契约,买卖契约里应载明购买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付款金额和余
额、余额的付款方式、及余额付清期限。

  本报讯(记者伊远)为给购房者提供方便,日前,石家庄市房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市民在购买房屋时,如果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又不愿提前支取自己的债券、定期存单等,就可采用“以抵保付”的办法先购下房屋。

  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以抵保付”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里应写明购买房屋全部价款、一次性付款金额、权利价值(即欠款金额)、抵押物坐落及权利范围、担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债务期间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和利率、超出担保期限不能偿还债务的违约责任及因债务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并办理购房人的权属登记及办理抵押登记等。

  据了解,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为“以抵保付”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中心为“以抵保付”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市民应出具买卖契约(主合同)、“以抵保付”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等。是否需要公证,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同时,该《规定》还要求,担保期间所欠购房款余额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按要求,双方达成协议后,就要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进行。一旦购房者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原房主有权收回房屋。

  据省会房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种“以抵保付”的方式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出现,其目的主要是促进省会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解决省会居民购房中所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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