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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改法律援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3:03 杭州日报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其应尽义务,反过来受援人是否也应该尽到相应义务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践当中,受援人不尽义务的个案时有发生。

  日前,实施五年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形成修改稿草案。在该草案之中,明确了受援人应该尽如实申报、不滥用法律援助等义务。

  案例:“把全省最好的律师派给我”

  年近七旬的关阿伯因其所住房屋被拆迁,又没有获得任何拆迁补偿,今年5月底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鉴于关阿伯是困难户,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他的申请,但在其申请审查表上写上了这样一段:“其提供的案件材料中证据不足……可考虑指派律师帮其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考虑起诉”。

  该案件最初被指派给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办理。经办律师在调查后发现,涉案地产公司与他所在的事务所有业务往来,根据规定,应更换律师事务所办理。经办律师向关阿伯说明情况,后者始终不同意更换律师。

  7月13日,该案又被指派给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办理。经办律师发现关阿伯对其所住房屋既没有产权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官司胜诉有一定难度。他们就此向关阿伯说明情况,关阿伯表示不能理解。据工作人员介绍,关阿伯对两次指派律师颇有微词,“你们应该把全省最好的律师派给我。”

  目前,该案又被指派给了智洋律师事务所办理。

  问题:对不讲理的人无法终止援助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说,像关阿伯这样因为对指派律师不满而要求更换律师的例子每年都有十几例,“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受援人不理解或不配合律师工作而产生冲突的。”还有些受援人有“既然律师是来义务帮我的,我说怎么样律师就得怎么样”的观念。打官司要讲证据,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蒲皆祜介绍说,不仅有受援人不配合律师工作的事发生,还有利用虚假经济收入证明来骗取援助的人。

  提供法律援助是社会的责任,但受援人也应该有义务。蒲皆祜说:“受援人应尽哪些义务,相关法律几乎一片空白。对于一些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拿他毫无办法,社会律师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法律援助律师则不行,因为他是在代政府履行职责。”

  设想:骗取法律援助考虑给予惩罚

  据介绍,目前广东法律援助资源相当匮乏,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才0.3元多。蒲皆祜表示,受援人骗取或滥用法律援助不仅浪费资源,更严重的是损害了部分急需帮助的当事人的利益。

  据参与修订条例的黄启英律师介绍,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受援人应尽哪些义务。他说,不尽义务的受援人,草案稿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终止对其的援助;对于那些骗取援助的,不仅要追回实际开支,还要考虑引入惩罚条款。

  (文/王俊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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