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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 商务部昨日颁布新的《关于外资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5:4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特约记者宋华)新的《关于外资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3日出现在商务部的网站上。记者获悉,这是外资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的第六次修改。业界专家认为,新规定扩大了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鼓励外资进一步扩大在华投资。

  由于商务部尚未作出相关解释,新规定的具体实施日期尚不知晓。外资投资举办投资
性公司规定最近的一次修改颁布时间为今年2月13日,并于3月13日实施。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教授透露,此次改动主要是配合相关新法规的出台。

  “新规定主要做了两大改动,从两方面扩大了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金伯生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做了具体解释:一是零售业、批发经营。今年6月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今年末不迟于12月31日之前,外资可以独资经营批发零售。而原来这一领域只是部分放开,外资投资性公司基本上不允许进行这一领域的经营。新规定增加了一条,外资投资性公司如果要经营零售、批发业务,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二是进出口权。外资投资性公司原来没有完全的进出口权,只能代理有关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有关部件的进出口。今年7月商务部颁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只要经过备案,企业都拥有进出口权,包括外企、民企。新规定因此相应作出调整,规定只要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可以享有货物性及技术性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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