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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演出”案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6:38 时代商报

  “F4演出”案维持原判

  重审中被告人提出新证据未被采纳案件闪回

  2002年8月,沈阳某公司经理高某筹备一场大型文艺演出,想邀请F4来,但始终联系不上,就在这时,闫睿出现了,说能请到F4。闫睿称:我认识台湾吉米传播公司(法院认定不
存在)的陈智德(在逃),他和F4经纪人很熟。

  同年9月11日,高某与闫睿的银睿公司签订协议,由银睿公司负责邀请F4来沈,并负责办理批文,演出费用为300万,高某预付了90万元定金。2002年9月25日,闫睿安排高某在北京与陈智德见面,并说预付款已交给了陈智德。同时,陈智德和高某公司签订了请F4来沈的合同,此后,高某再也没有见过陈智德。9月29日,高某起了疑心,并报案。12月9日,闫睿被抓获。2004年1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闫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执行6年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闫睿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沈阳市中法于10月20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F4来沈演出”惹出骗局一案后,近日再次做出了与一审同样的判决。闫睿仍然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都是指控被告人闫睿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起诉书中称,2002年9月11日,被告人闫睿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与沈阳高某的公司签订演出合同,同时骗取定金90万。同年9月25日,被告人闫睿利用陈智德假冒F4经纪人与高某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随后其将联系电话设成语音留言状态藏匿于北京。当得知沈阳警方正在调查其案件时又向办案人员行贿5万元。

  重审过程中被告人闫睿辩称:自己有邀请F4来的能力,但高某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就在互联网上散布有关陈智德是骗子的言论,这是造成F4无法邀请的主要原因。高某公司拒不提供演出合同原件及其相关文件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文化部批件导致矛盾激化,责任应由高某的公司承担。90万定金已经全部给了陈智德,自己没有占有,高某与陈智德签约后邀请F4的义务已经转移给陈智德。

  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履约能力,银睿公司没有文化部门批准举办演出活动的权利,所以闫睿根本无法邀请F4来内地演出;闫睿和所谓的“陈智德”均与F4的经纪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对闫的辩解不采纳。闫在签订和履约合同过程中虚构了主要的事实,骗取了90万定金,并非法占为己有。闫辩称这笔钱已经转移给陈智德的吉米公司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银睿公司的名义,在签订履约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其应承担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亦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实习生陈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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