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读者杨青致信本报 高考命题事关重大 专家岂能提前解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6:54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汇报编辑同志:
但笔者的疑问也由此而生。笔者查阅了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考试命题的法规,对参加考试命题的工作人员有十分严格的保密纪律。其中有: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并且规定: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去年5月27日,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人曾就一些地方的“高考命题人员”参加考前辅导活动接受媒体采访。这位负责人指出,高考试题的命题、印刷、发送等过程都是严格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高考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参加高考命题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与高考命题有关的咨询意见,不参加任何与高考有关的补习、辅导和助学活动,不以命题人员的身份出席任何与高考有关的会议、发表相关文章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参与高考复习和辅导资料的编写。对以高考命题人员名义举办各类辅导、补习活动的,必要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高考试题泄露案也无一不是从严惩处。 然而,浙江省高考命题组的专家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与出版社联手“解读”2005年浙江卷高考命题,还通过媒体大做宣传,不知是哪个部门、哪条法规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利? 读者:杨青 | |||||||||||||||||